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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采购及验收管理控制程序》等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学校采购实行采管分离、部门采购、集中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目标要求采购工作应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 责任划分

采购实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采购审核中心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章 采购主体

第六条 采购实施部门

(一)一般情况下,提出采购需求的使用部门负责采购。

(二)采购项目的专业技术复杂,提出采购需求的使用部门

难以确定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的,由常务副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指定熟悉该项目专业技术的部门负责采购。

(三)低值易耗品(如办公、教学、后勤耗材)可按适度集中的原则,由学校办公室、现代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四)部门采购经办人与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七条 对采购经办人的要求

(一)采购经办人应当学习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采购经办人应当熟练掌握有关采购文件的编制、供应商筛选方法、谈判程序、谈判技能等。

(三)采购经办人应当熟悉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市场行情。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标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大采购项目经校长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重大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通过在学校主页“信息公开”版块中的采购信息栏目发布公告进行邀请;

(二)从已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竞争性谈判不进行综合评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竞争性磋商要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 号)规定,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应优先采用电子商务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分类及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

(一)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明确的物资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等)

1.大批量采购: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2.小批量采购:询价采购。

(二)规格型号、技术标准难以完全明确的物资采购(如部分家具、部分灯具、窗帘等)

1.大批量采购: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2.小批量采购:询价采购。

注:规格型号、技术标准难以完全明确的物资以实物为标的。

(三)低值易耗品采购(如办公、后勤耗材):按合格供应

商管理办法采购。

第十六条 工程采购

(一)新建工程(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等):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

(二)装饰工程: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

(三)维修工程: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

(四)改造工程(如弱电集成项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第十七条 应用软件或数据库采购

(一)软件采购

1.多渠道来源软件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单一来源软件采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供应商必须提供同一项目的市场成交价格证明文件。

(二)数据库采购

1.多渠道来源数据库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2.单一来源数据库采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供应商必须提供同一项目的市场成交价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服务采购

(一)软件平台服务采购

与使用人数有直接关系,与使用人数没有直接关系。

1.多渠道来源软件平台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2.单一来源软件平台服务采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供应商必须提供同一项目的市场成交价格证明文件。

(二)其它服务采购(如车辆租用、大型活动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

(三)零星劳务采购:询价采购、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所有采购项目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领导会签、常务副校长审核、党委书记审核或校长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否则,采购审核中心不予审核。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项目实施,首先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选定采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附件1)。

(二)邀请招标。详见《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附件 2)。

(三)竞争性谈判。详见《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附件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附件4)。

(五)单一来源采购。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操作流程图》(附件 5)。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说明理由。

(六)询价采购。详见《询价操作流程图》(附件 6)。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一般要求

采购项目(物资、设备、软件、数据资源库、服务、维修装饰工程、新建工程等)原则上都应订立书面合同;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采购项目,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免除规定小额零星物资(1000 元以下)、低值易耗品、小额零星劳务(1000 元以下)可不订立书面合同,采用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采购人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范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记录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保存期限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采购审核中心是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

(一)采购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四)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

(五)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使用状况;

(六)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八)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作质量评价

采购审核中心将对各部门重大采购项目的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详见《重大项目采购工作质量评价表》(附件 7),作为部门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员

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违规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逃避或拒绝审核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采购文件的;

(七)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监管人员

采购审核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审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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